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监管系统厅局级以上领导 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具体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监管系统厅局级以上领导
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具体规定
(2000年9月8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纪委第四次会议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结合证券监管系统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近日发布《中国证监会党委关于证券监管系统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具体规定》,该规定共六点,主要内容如下:
一、不准在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出任合伙人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二、不准独资或者合伙开办由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不准在上述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任职。
三、不准独资或合伙开办由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不准在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的由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中任职。
四、不准在由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期货基金管理从业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任职。
五、证券监管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不许买卖股票。
六、违反本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或者配偶、子女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的,以及本规定发布以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要给予组织处理,并酌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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