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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是否应受《 经纪人管理办法》调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市字[1996]第409号
  • 【发布日期】1996-12-24
  • 【生效日期】1996-1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是否应受《 经纪人管理办法》调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是否应受《
经纪人管理办法》调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6]第40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贯彻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6]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劳动力市场中,凡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求职者及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求职信息,为供求双方牵线搭桥的职业介绍活动,均属经纪行为,应受《 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6号)的调整。

二、凡进行经纪活动的职业介绍机构,应符合《 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其从业人员应按《 经纪人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领取经纪资格证书。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 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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