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卖房等行为 是否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买卖或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予以处罚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卖房等行为
是否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买卖或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予以处罚的答复
(1991年5月23日)
问:卖房等行为是否可以按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工委,1990年9月4日)
答:所述卖房等行为有些确实有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须另行研究作出规定,不宜将这些行为按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的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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