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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 【发布文号】计价检[1994]600号
  • 【发布日期】1994-05-21
  • 【生效日期】1994-05-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4年5月21日计价检[1994]6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今年3月国务院发出了《 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这是从“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大局出发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物价部门为此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最近一个时期,围攻、殴打执行公务的物价检查人员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给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威胁,直接妨碍了物价大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社会影响很坏。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的通知精神,保证物价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惩处以暴力手段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依法打击妨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物价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物价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对伤害物价检查人员和以暴力、威胁手段妨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在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坚决依法处理,以确保物价检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物价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地物价部门要与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公安、检察机关要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对妨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公安机关要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案件,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公安机关要及时移送审查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检查机关要及时批捕、起诉,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三、各地物价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国家各项物价政策法规和《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刑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要教育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各项物价政策法规,守法经营,主动接受物价检查人员的检查。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加强对物价检查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坚决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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