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台港澳人员和外国人 在中国内地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台港澳人员和外国人
在中国内地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办发[1996]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分别于1994年2月21日和1996年5月1日在全国实施、各地劳动部门都十分重视,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由于这方面的工作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情况比较复杂,为妥善做好工作,现就两《规定》在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规定,在实施中应分别按两《规定》严格执行。
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和《外国人就业证》是两种不同人员使用的证件,《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应当使用相应印章,不得加盖外国人就业管理印章。
三、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中国内地投资,按照有关规定,不视为就业,不需办理就业审批手续。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企业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的外国人入境前应办理就业许可,入境后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企业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的台、港、澳人员入境前免办就业审批手续,入境后到劳动部门直接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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