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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对重新审核的技术改造限下项目进口 设备税收优惠宽限期准予延长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署税[1997]188号
  • 【发布日期】1997-03-10
  • 【生效日期】1997-03-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对重新审核的技术改造限下项目进口 设备税收优惠宽限期准予延长的紧急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对重新审核的技术改造限下项目进口
设备税收优惠宽限期准予延长的紧急通知

(1997年3月10日署税[1997]18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批准的限额以下的,并经国家经贸委重新审核合格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税收优惠宽限期,按《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规定的期限,准予延长半年。现就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在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期间批准的限额以下的,依照报批程序经国家经贸委重新审核合格,并经总署关税司转发各主管海关的技术改造项目,其进口设备减税宽限期(以到货日期为准),可延长半年,即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冶金等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轻工、纺织、电子等项目,其进口设备1997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到货的,仍可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

二、准予延长减税宽限期的技术改造项目仍按《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执行国务院对技术改造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署税[1996]236号)规定的程序向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减税手续。

三、对已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凡属上述准予延长减税宽限期的技术改造项目,申请单位应到原主管海关重新办理确认手续,在原证明上注明宽限期截止日期。对没有主管海关重新确认签章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一律不得办理减税手续。

四、对1995年10月1日以前批准的限额以下技改项目的进口设备,根据国发[1995]34号文件精神将由国家经贸委汇总提供项目清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宽限期可再延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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