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专题报道、经济信息等形式对商品、 服务作宣传是否依广告管理法规进行管理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1997]第206号
  • 【发布日期】1997-08-08
  • 【生效日期】1997-08-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专题报道、经济信息等形式对商品、 服务作宣传是否依广告管理法规进行管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专题报道、经济信息等形式对商品、
服务作宣传是否依广告管理法规进行管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7〕第206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以专题报道、经济信息等形式对商品、服务作宣传是否应该依广告管理法规进行管理的请示》(陕工商广字〔1997〕1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新闻是一种社会客观报道,而广告则是由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因此,二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
新闻单位采用专题报道、经济信息等形式,对药品、医疗等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如果直接或者间接地向企业收取费用,此类专题报道、经济信息无论以任何形式出现,均属于商业广告性质,应依据广告管理法规进行管理。对于新闻单位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标记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应依据《 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