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营小型租赁企业恢复征收奖金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营小型租赁企业恢复征收奖金税的通知
(1989年3月29日(89)国税所字第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国务院国发(1987)55号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和供销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对国营小型商业租赁企业在1987年至1988年两年内免征奖金税,现免税期已满,应当恢复征税,同时,根据最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的精神,通过治理、整顿,使消费基金增长与生产的发展相适应。为此,决定从1989年起,对国营小型商业租赁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奖金税,各地要严格遵照执行,不得自行予以放宽,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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