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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关于对没有取得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承印商标业务行为处罚时, 如何计算“非法所得”的请示》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1-07-10
  • 【生效日期】1991-07-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关于对没有取得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承印商标业务行为处罚时, 如何计算“非法所得”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关于对没有取得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承印商标业务行为处罚时,
如何计算“非法所得”的请示》的答复

(1991年7月10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于1991年5月24日转报的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没有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承印商标业务行为时,如何计算“非法所得”的请示》收悉。我局意见,在处理这类违法印制商标案件时,可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文件所确定的计算方法计算“非法所得”。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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