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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会计改革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1-19
  • 【生效日期】1996-0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会计改革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会计改革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1996年1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税收会计改革工作,检查会计改革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根据全国税收会计改革工作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推行税收会计改革的通知》(国税发〔1995〕184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于1996年第一、二季度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税收会计改革检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内容。根据184号通知和全国税收会计改革工作会议中规定的九项准备工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逐项逐级开展会计改革检查。重点对培训情况、会计人员充实情况、原始凭证填制、传递制度落实情况、纳税申报和申报表传递情况、分户帐设置情况和欠税清理转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在检查验收过程中,各地要紧紧围绕各核算单位是否都已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这一核心。

二、检查验收方法和时间安排。检查验收工作采取地(市、县)以下核算单位自查与省级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1996年一季度各地(市、县)级以下税务机关先进行全面自查和组织互查,逐级验收;省级局抽查重点是欠税清理登记情况及欠税上报真实程度,抽查县级局的数量占县级局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25%;总局将于二季度组成若干个工作组赴各地对会计改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并将抽查情况通报全国。

三、组织领导干部。开展税收会计改革检查验收工作,是落实税收会计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把验收工作当做一件大事来抓。各级税务机关要由税收会计改革领导小组对这次检查验收工作进行认真布置,组成由会计、征管、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税收会计改革工作检查验收小组。

四、制定检查验收工作计划。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周密具体的检查验收计划,对检查验收工作的内容、时间、要求、组织领导、完善时间予以明确,保证检查验收工作顺利完成。

五、各地检查验收结束后,要对检查验收结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制检查验收情况表(附后)逐级上报。各地务于1996年4月20日前将检查验收工作情况及附表报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

附件
税收会计改革工作检查验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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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验 收 项 目 │金额或数量│
├────────────────────────────┼─────┤
│一、1996年1月1日帐面实有欠税总数 │ 万元│
├────────────────────────────┼─────┤
│ 其中:1.增值税欠税数 │ 万元│
├────────────────────────────┼─────┤
│ 2.消费税欠税数 │ 万元│
├────────────────────────────┼─────┤
│ 3.营业税欠税数 │ 万元│
├────────────────────────────┼─────┤
│ 4.企业所得税欠税数 │ 万元│
├────────────────────────────┼─────┤
│二、95年税收会计培训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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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加会计人员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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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业务增配微机台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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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务所已用计算机核算的县级局数 │ │
├────────────────────────────┼─────┤
│六、已用计算机核算的税务所数 │ │
├────────────────────────────┼─────┤
│七、省级局抽查县级局个数 │ │
├────────────────────────────┼─────┤
│ 其中:会计核算合格的县级局数 │ │
├────────────────────────────┼─────┤
│八、省级局抽查税务所个数 │ │
├────────────────────────────┼─────┤
│ 其中:会计核算合格的税务所数 │ │
├────────────────────────────┼─────┤
│九、本地区县级局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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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地区有税款征收业务的税务所总数 │ │
├────────────────────────────┼─────┤
│十一、省级局是否统一制定原始凭证填制和传递制度 │ │
├────────────────────────────┼─────┤
│十二、省级局是否统一制定会计岗位或目标责任制 │ │
├────────────────────────────┼─────┤
│十三、省级局是否统一制定信息反馈制度 │ │
├────────────────────────────┼─────┤
│十四、省级局是否给各核算单位统一提供会计核算软件 │ │
└────────────────────────────┴─────┘

注:1.县级局包括农村县局和城市县级分局、区局。
2.税务所包括所级税务分局。
3.第十一至十四项,已统一制定制度或已统一提供软件的请打“√”,没有的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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