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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局等四部门 关于大力推进商业进社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4〕038号
  • 【发布日期】2004-03-27
  • 【生效日期】2004-03-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局等四部门 关于大力推进商业进社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局等四部门
关于大力推进商业进社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4〕0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商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局等四部门《关于大力推进商业进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大力推进商业进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大力发展社区商业,方便居民消费,促进市场繁荣,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的生活质量,现就推进便民商业进社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造福于民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从维护群众利益出发、从促进经济发展出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连锁经营、便民利民”的思路,大力推进便民商业进社区工作,尽快形成布局合理、门类齐全、便民利民的社区商业网络,进一步提升社区商业功能,为把我市建成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二、目标任务

2004年,商业网点进入社区的比例,市内六区确保达到80%,力争完成100%;滨海三区城区部分要按市中心区要求运作,农村城镇适当推进;其他区县也要积极推动。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由市商委、计委、建委、市容委、民政局、财政局、工商局、卫生局、劳动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公安交管局等部门共同组成的推进商业进社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全市商业进社区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商委,各区由主要领导负责,组成相应班子,指定专人专项推进此项工作。同时,实行统一协调、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区为主的工作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制定市、区两级社区商业发展规划。对我市社区商业的网点布局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安排。规划构想是:从我市任何居住区中心出发200米左右设立早点快餐店、便利店;400米左右设立物资回收部。依据我市新老居民区改造和发展的状况,拟对新建居民住宅区按全部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置便民商业设施;在已建成但缺少商业网点的居民住宅区设置统一标识、统一规格、统一标准、美观实用、面积适中的轻型建筑作为便民商业设施;对于综合整修的旧楼区,结合改造工程,鼓励连锁经营企业或有关单位购买、置换、改建相关设施,用于社区商业网点;允许不具备商业网点设施的旧楼区设置轻型建筑,用于发展便民商业,主要发展早点快餐、便利店、物资回收等便民连锁商业。

(三)大力整合社区商业存量资源。市商委要协调指导各区对辖区内社区各类商业网点进行全面登记统计、梳理及整合,通过市场化运作,尽快形成统一布局、统一管理、连锁经营的社区商业服务网络,不断增强辐射功能,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对商业进社区的投资导向。根据推进便民商业进社区的整体需要,市商委与工商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衔接,及时掌握拟办企业咨询信息及登记动向,积极引导其开办小型连锁超市、便利店等社区商业。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重点选择实力较强的企业,实行连锁经营、统一配送,把规模做大,增强竞争力。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将社区内企业闲置的车间、库房等改造为新的商业设施。

四、扶持政策

(一)筹集市社区商业发展扶持资金,集中用于社区商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方向和方式是:进入社区的连锁企业新建配送中心、购置经营网点、设置轻型建筑等商业设施的,给予贷款贴息。为把握投资方向不变,市商委将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企业投入的资金进行审计、评估和确认。各区也要拿出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重点用于培育社区商业建设示范区和龙头企业发展。

(二)对进入社区的商业企业,可认定为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相应期限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不足职工总数30%的,按规定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对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相应期限的养老、失业保险补贴(企业应缴部分)。便民商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享受现行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优惠政策规定的项目,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强化对新建住宅区商业网点配套的规划与管理。各区要把新建住宅区商业网点的配套布局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区商业主管部门要参与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的研究制定,并报市商业主管部门备案。凡建设居民小区的都要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便民商业网点,并完善相应措施,不得挪作他用。

(四)各区政府都要从本区实际出发,分别研究制定具体政策,加大对便民商业进社区的扶持力度。

天津市商业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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