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青岛市“九五”时期政府法制建设规划》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青岛市“九五”时期政府法制建设规划》的通知
(1996年10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八五”时期,我市制定实施了依法治市规划,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照规划,不断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取得了很大成绩。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逐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地方行政立法步伐加快,行政执法情况有较大改善,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学法、知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社会风气开始形成。政府法制建设的加强,对保障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不容的忽视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单位领导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依法行政观念淡薄;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还不能适应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政府立法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开放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的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九五”时期,是我市加快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把我市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城市的重要时期。新的形势对政府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更加迫切要求政府工作尽快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提高依法行政,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九五”时期我市政府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基本方针为指导,紧紧围绕“九五”时期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 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的职责,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推进社会全面进步,为我市“九五”计划完成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城市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基本目标
“九五”时期政府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全面深入地开展政府法制工作,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逐步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逐步健全和完善与新体制相适应的符合我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使我市经济、行政、文化、社会生活等主要方面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级行政机关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及各项社会事务的能力明显提高,各项管理工作基本纳入法制轨道;保持廉洁勤政,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等现象,进一步树立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三、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加快地方行政立法步伐。以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重点,以 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抓紧我市急需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草案。“九五”时期,立法的重点方面是:(1)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立法;(2)培育市场体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方面的立法;(3)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立法;(4)促进和保障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立法;(5)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方面的立法;(6)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立法;(7)促进和保障科技、教育、卫生事业发展方面的立法;(8)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立法;(9)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持社会安定方面的立法;(10)促进和保障依法行政、廉洁勤政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要根据以上重点,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研究、制定“九五”时期行政立法规划,并每年作出计划抓好落实。
在行政立法工作中要坚持国家法制统一性原则,地方性法规、规章要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要坚持改革、发展与法制建设统一的原则,改革决策、发展决定与立法决策要紧密结合;坚持从大局出发,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着眼,破除立法工作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坚持群众路线,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行政立法程序,由政府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应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把关,经政府常委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坚持“立、改、废”的紧密结合,及时清理已失效的或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抵触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加强对行政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立法计划按期完成,保证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质量。
(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三五”普法规划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干部尤其是县(处)以上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邓小平同志的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学习并掌握 宪法、基本法律以及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能力。在行政执法人员中要深入学习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 国家赔偿法等与行政执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抓好与本部门有关的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抓好岗位必备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要面向社会,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深入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为依法治市、依法管理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法制宣传教育要形成必要的制度,有计划,有组织、扎扎实实地进行,坚持经常化、制度化,持之以恒。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建立健全学法制度。政府和部门的领导成员要坚持集体学法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做好领导学法的具体组织服务工作。政府各部门每年都要制定和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执法业务培训计划。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有针对性地安排好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活动,通过各种有效形式不断深入地进行普法教育。要大力宣传秉公执法、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揭露执法犯法行为。新闻单位要配合行政机关做好法制宣传报道,及时宣传介绍法制建设的新情况、新经验。
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九五”时期,随着国家颁布法律、法规的不断增加,行政执法的任务越来越重,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不断完善法律实施机制,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要在各级行政机关深入推行执法责任制,依法确立执法主体,明任落到实处。积极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强化行政执法工作,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权威和高效率的行政执法体系。“九五”时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依法管理工作:(1)强化依法管理经济的各项措施,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逐步形成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调控的体系;(2)强化市场监管力度,依法规范市场的各种行为,逐步形成对市场行为进行有力监管的体系;(3)强化对城市的依法管理,提高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逐步形成对城市进行科学化管理的体系;(4)改善投资软环境,使外商投资环境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国际化,逐步形成对外开放的法律服务与监督体系。此外,要通过深入开展依法治理,进一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促进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确保社会安定和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推进廉政法制建设。
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必须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坚持不懈地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执法水平,建立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要按省政府的规定,在行政执法人员中实行资格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要依法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审核登记、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的程度和制度,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制度和程序上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等现象的发生,保证行政权力的正确实施,提高行政效率。要制定和实施《青岛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使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和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凡有复议的行政机关都要健全复议机构,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及时审理发生的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建立对执法犯法的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执法犯法者的责任。
四、保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府法制建设是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是涉及全局的一件大事,是政府的一项基础性建设。在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政府法制建设的任务十分紧迫、繁重。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工作真正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上,列入重要议程,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政府法制建设,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对政府的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中的重大问题,领导要亲自出面解决。今后,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和向下级部门布置、检查工作时,都要把政府法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二)搞好监督检查,确保政府法制建设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认真报告法制建设工作情况,及时办理有关的议案和建议;加强同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联系,邀请参加执法检查活动,通报情况,征求意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采纳的监督。尊重人民法院独立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积极采纳有关司法建议。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总结,搞好调查研究,加强分类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措施,加以解决。
(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没有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政府法制工作专业队伍,政府法制建设的任务就很难落实。因此,各级政府,尤其是各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建设,选拔、关心、培养政府法制工作人才,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任务是在政府或政府部门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并具体承担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应诉等各项具体工作,是领导依法行政的参谋和助手。市、区和乡镇政府面向基层,接近群众,行政执法任务重,执法状况的社会影响很大,应当特别重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当前,部分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比较薄弱的问题比较突出,有关市、区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做好机构、人员、工作任务三落实。
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是“九五”时期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根本性的任务。涉及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各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我市政府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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