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某些场所限制使用无线通信若干规定
厦门市某些场所限制使用无线通信若干规定
(1998年11月11日厦委办〔1998〕059号)
第一条 为防止使用无线通信产生的干扰,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的下列场所,寻呼机、无线移动电话、无绳电话等无线通信终端应处于关闭铃音状态:
(一)教学和室内考试的场所;
(二)各种会议的会场;
(三)接见外宾的会客厅(室);
(四)室内文艺演出厅;
(五)医院诊室;
(六)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
(七)其他设有限制使用无线通信标志的场所。
第三条 骑自行车和正在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禁止使用无线移动电话通话。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参照本规定,自行确定单位内部限制使用无线通信的场所,并设置相应的标志。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可予制止,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的,可劝其离开该场所。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交通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