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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 法定的退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7]538号
  • 【发布日期】1997-09-26
  • 【生效日期】1997-09-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 法定的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
法定的退

(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7年9月26日国税函[1997]53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7]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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