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 法定的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
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9月26日国税函[1997]538号)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7]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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