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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美属波多黎各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署税[2000]512号
  • 【发布日期】2000-09-04
  • 【生效日期】2000-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美属波多黎各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美属波多黎各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4日署税〔2000〕51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近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来函称:根据美国协调税制,美国关税区的法律定义包括美国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中美1979年《 贸易关系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应适用于美属波多黎各。
据此,请各海关自发文之日起,对于从美属波多黎各进口的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2000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准予退还。总署已对海关业务系统参数库进行了调整,请各关及时按以下数据接收文件:
1.节点名:ZS31
2.用户名:BULLETIN
3.目录名:〔.H883APP〕
4.文件名:COUNTRY.TXT《国别(地区)代码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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