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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765号
  • 【发布日期】2003-06-26
  • 【生效日期】2003-06-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批复

(国税函〔2003〕7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请示》(京地税票〔2003〕3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随着中国民航售票系统的建立和应用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税收征管适应发展需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手工票已不能满足目前民航售票业务的需求。经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协商,决定增加《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计算机版(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附后),并同意首先在北京地区试行。

二、《专用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存根联”,第三联为“记帐联”。同时, 《专用发票》增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号)、税控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等内容。对未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地区可暂不打印此内容。

三、《专用发票》的印制、管理、领购方式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1995〕448号)的规定执行。

四、《专用发票》使用的打印软件,由民航系统自行开发,并下发用户使用。

五、《专用发票》启用时间为2003年10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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