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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注意经济犯罪分子动态 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82)高检2函第8号
  • 【发布日期】1983-07-13
  • 【生效日期】1983-07-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注意经济犯罪分子动态 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注意经济犯罪分子动态
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通知

(1983年7月13日(82)高检二函第8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全国水上运输检察院筹备组:
现将高检院二厅整理的《注意经济犯罪分子动态,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材料转发给你们参考。材料中所反映的当前某些地方出现松劲,畏难情绪和打击不力的现象值得重视。望各地对今年以来办理经济案件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有关部门在执行政策、法律方面的不同意见,要及时报告党委,采取党内联合办公予以解决;对于行凶报复和继续犯罪的分子,要从重从快予以坚决打击。

附件:
注意经济犯罪分子动态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今年以来,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党委领导下,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查处了一批经济犯罪案件,取得了显著成绩。据二十六个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军事、铁路运输检察院不完全的统计,今年上半年,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贪污受贿、盗伐滥伐森林、偷税抗税等经济案件和党委交办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余件,立案侦查的××件。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当前经济犯罪和经济犯罪分子中出现了一些很值得注意的新动向。

一、杀害、殴打检察干部、办案人员和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事件不断发生。继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张启林、有色金属加工厂办案人员梁杰被犯罪分子杀害之后,今年以来,又发生多起办案人员被杀害、殴打的事件。河南许昌地区罪犯张三毛因对其兄张昆仑(许昌地区外贸局畜产公司职工)贪污盗窃国家财产被拘留不满,寻机对办案人员进行报复。今年四月十四日,张三毛以了解其兄案情为名,到办案人员潘喜庆家,用自动跳刀刺伤潘喜庆及其子二人。云南文山州农校事务长李佩兰(女)因贪污问题在向领导交代问题时,揭发了另外两人的问题,今年五月,李佩兰被人刺伤,凶手逃走。济南市有数名群众到检察院要求检察机关主持正义,保护检举、揭发人的正当权益。济南市张邱县垛庄公社三王峪大队社员李宗法、尹向平揭发了大队支部书记李玉和的贪污问题。李得知揭发其贪污问题后,即质问、威胁检举人,告诉大队卫生员不许给尹向平治病,当卫生员表示有不同意时,李威胁说:“你去找检察院吧!看你硬还是我硬,是你的技术硬,还是我的权力硬。”后又擅自决定停止了这个卫生员的工作。

二、顶风作案的经济犯罪分子占相当比重。淅江省人民检察院今年一至四月查处的二十四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有二十一起是在去年“五一”以后继续作案的,占87.5%。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今年查处的二十一起(二十五人)重大经济案件中,在《决定》公布前已实施犯罪、《决定》公布后继续作案的有十八人,占72%;《决定》公布后开始实施犯罪的有七人,占28%。河南省信阳县人民检察院今年二月查获的四起重大经济案件,有三起是在《决定》公布后开始实施作案的。据空军和广州、沈阳、成都、昆明、乌鲁木齐军区统计,在贯彻中央《紧急通知》以后,新发生的经济案件有××起之多。石油工业部天津大港油田原党委副书记、打击经济犯罪领导小组组长杜志福,在《决定》公布之后,竟利用职务之便,为投机倒把分子提供汽油倒卖,从中受贿,进行犯罪活动。

三、一些已经处理的犯罪分子进行翻案活动。河南省安阳市投机倒把、“汽车大王”陈希海和同案犯、原河南省农业银行行长耿振华被判刑后,关押在河南省第二监狱。陈、耿二犯利用监管工作中的漏洞,在狱中进行串供翻案活动。当他们的活动被管教人员发现后,耿振华又拉拢同监号犯人辛学斌为他们传递条子。耿还通过其家属到监狱探亲之机,将陈希海写的翻案材料,带出监狱,打印散发,影响极坏。一些地方发现,有些在去年打击经济犯罪斗争中已作免予起诉处理的经济犯罪分子,利用放宽政策之机,要求检察机关给他们平反,退还被没收的赃款、赃物。
上述情况的发生,说明当前经济领域里的阶级斗争还是很尖锐的,而且是长期的。但是,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对打击经济犯罪分子打击不力有直接影响。主要表现:

一、思想放松,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数量有所下降。据二十八个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军事、铁路运输检察院的统计,今年第一季度受理的经济案件比去年第四季度下降13.1%,立案的案件下降13.2%。陕西省今年第一季度共受理经济案件××件,比去年第四季度下降了41%;立案××件,下降了83%。浙江省今年第一季度有十五个市、县(区)院没有立过一件经济案件。应当说,经过去年的坚决打击以后,案件下降一般是正常的。但是与有些干部产生的自满松劲情绪,畏难情绪,思想放松,工作抓得不紧也很有关系。有的认为经济案件难搞,得罪人,说什么“办了一案,得罪一片”,怕穿小鞋、怕打击报复等等。因此,工作缺乏主动性,对某些可疑线索不抓紧深入调查,等案上门,以致案件下降的幅度很大。这是不正常的。

二、一些大案要案查不下去,工作进展迟缓。据军事检察院反映,到现在为止,全军掌握的经济犯罪大案要案××起中,涉及师以上干部的案件有××起,仅结案××起,占25%;其余××起,多数早已经查清,但迟迟结不了案。如北京军区情报部部长傅喧,利用职权非法进口彩色电视机、录相机、照相机等价值人民币三万余元,混夹在公家录相设备中报销,进行私分。傅分得彩色电视机一部、收录机五部,价值七千余元。傅还有接受外商贿赂等问题。因傅系师以上干部,至今未结案处理。石油工业部华北油田石家庄办事处副主任刘伯平贪污受贿、走私案。刘伯平贪污受贿一万五千余元,走私总值六万余元,因涉及三名副省长、几十名处级干部,拖了两年之久,今年五月才办结了此案。据军事检察院统计,全军列为大要案中,触犯刑律的××起,有××起未判处。海军南海舰队广州基地后勤部副部长吉瑞臣,利用处理废船空煤油受贿四千余元案,最近,军事法院竟判决吉瑞臣无罪释放,地方上对向吉行贿的陈琪等三人都判了有期徒刑,而受贿者反而无罪释放。

三、一些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犯罪案件没有揭露出来。各地普遍反映,目前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大部分发生在县以下单位,一些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犯罪案件揭露很不够,一些经济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打击。据北京市朝阳、石景山区检察院调查。这两个区有中央和市属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195个,只有14个单位办理过14起一般经济案件,占单位总数的7%,辽宁省检察院反映,去年辽宁打击经济犯罪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斗争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揭发的经济案件很少。据统计,在1309个集体企业里,立案侦查的案件只涉及到148个单位,占1.3%;在83410个商业单位里,立案侦查的案件只涉及到69个单位,占0.08%;在1614个邮电单位里,立案侦查的案件只涉及到11个单位,占0.68%;在6459个社队企业里,立案侦查的案件只涉及到234个单位,占3.6%。没有发案的单位是不是没有案件呢?陕西省歧山县检察院经县委同意,于去年十二月,召开了驻歧山中央、省、市属九厂一所等十三个单位座谈打击经济犯罪的问题。座谈中,这十三个单位共提供了三百多起经济案件线索,其中比较明显的贪污、受贿经济犯罪案件,就有二十一起,相当于这个县院去年办理经济案件的三倍。可见虽然去年开展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而一些大型厂矿企业,成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斗争中的“死角”。

四、对经济犯罪分子的打击不够有力,除政策放宽后,原来认为是犯罪,现在不认为是犯罪的案件(如长途贩运问题)以外,主要问题是:
(1)检法两家起诉和判刑标准不一致,影响及时惩处犯罪分子。中共中央办公厅<1982>28号文件《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罪的补充规定(草案)》第二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二千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轻的,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而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一月十日在天津召开全国经济案件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对一般的贪污、受贿案件是否判刑,要考虑个人贪污、受贿是否达到二千元这个杠杠。”这样就发生了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判处标准的矛盾。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在答复陕西省政法委员会的函件中说:“贪污、受贿二千元以下的,根据情节,可以判刑,也可以不判刑,不宜都不判刑。”但不少地方执行仍不一致。陕西省武功、凤翔、歧山等县向法院起诉的不足二千元的贪污案件,法院要求县检察院撤案,检察院不同意撤案的,法院将案卷给退了回来,并明确表示不够二千元的贪污、受贿案件,不要向法院起诉,起诉到法院也不判。致使一些应予法办的人未得到惩处。
(2)免于起诉的案件增多。据二十八个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铁路运输检察院的统计,今年第一季度免诉案件占结案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点一,其中免诉率最高的达42.7%。免于起诉案件增多,一是不认为是犯罪应撤销案件的,也作了免诉处理。二是在认定罪与非罪的问题上,与有关部门意见分歧,为了减少麻烦,而不坚持原则,作了免予起诉处理。当然,检察院为了照顾关系,违心的作了免予起诉处理的也是有的。
(3)对某些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判刑偏轻。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反映,今年三月,上海市院与上海市总工会联合举办了一个《反贪污、反受贿展览会》,干部群众参观后很受教育。但反映对展出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判刑太轻,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市政协副主席宋日昌、常委陈修良等同志看了展览后说,展出的案件的处理是“重罪轻判”,“判的太轻,宽大无边”。市烟糖公司经理说:“经济犯罪危害是大的,损失是严重的,判刑是轻的。”有的群众在留言簿上写道“上万元的也不过判几年徒刑,难怪有些人不怕”,“万元以上的判刑太轻,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有的说:“对罪大恶极者,应处极刑,以平民愤。”有些司法干部也认为,近年来,对经济犯罪案件处理偏轻。南市区法院副院长王培灿同志说:“现在经济案件量刑偏轻”。上海市南市、普陀区检察院反映,去年,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贪污、投机倒把、索贿受贿的被告二十八名,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四名,占14.3%;判处缓刑的二十二名,免予刑事处分的二名,缓刑、免刑的占85.7%。这种情况不利于震慑犯罪分子。
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政法工作时指出:“要坚决镇压反革命活动,继续有力地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决不能松懈这方面的斗争。”我们应该看到,在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新的历史条件下,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活动将是一个长期的社会现象,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只能加强斗争,逐步减少犯罪,而不能杜绝这种犯罪。这就要求我们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克服畏难情绪,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继续深入地把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进行下去。
继续有力地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要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努力克服来自“左”的和右的干扰,冲破各种阻力,把案子办到底,对于一些认识不一致的案件,要坚持党内联合办公制度予以适当解决。
加强法制宣传,搞好综合治理是加强和改革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结合办案有计划地开展法制宣传以充分发挥办案的社会效果。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中纪委《 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精神,深入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单位,调查研究,对破坏重点工程建设的经济犯罪分子和严重渎职的犯罪分子,要坚决查处到底从重从快打击,不能手软,以保卫四化建设。
要教育广大干警,提高警惕,防止犯罪分子行凶报复,要配合有关单位研究掌握犯罪分子的动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厅
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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