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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祖德、 周祖明等诉周祖华、周祖荣等房屋纠纷案的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2-07-13
  • 【生效日期】1992-07-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祖德、 周祖明等诉周祖华、周祖荣等房屋纠纷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祖德、
周祖明等诉周祖华、周祖荣等房屋纠纷案的函

(1992年7月13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1月13日关于周祖德、周祖明等诉周祖华、周祖荣等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街面房屋系其祖父母周树堂(1943年故)、周邱氏(1980年故)于1936年购置。1951年土改时确定,周家房屋不进不出。周邱氏在去世前一直居住此房,双方当事人都不能证明已分家析产。周祖华等所持土地房产证系其父周先富1954年自报的,证上无周邱氏的名字,却有土改后出生的周祖华、周祖荣的名字,所以该证没有真实反映周家土改时的实际情况。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二种意见,即争议的房屋应认定为周邱氏夫妇的遗产,并按法定继承处理为宜。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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