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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7]552号
  • 【发布日期】1997-10-15
  • 【生效日期】1997-10-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0月15日国税函[1997]552号)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实行所得税集中汇缴的请示》(沪国税二[1997]26号)。经研究,现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1997年起由总行在其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分支机构已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的税款,不再退还,年终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统一清算。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抄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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