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和经营残疾人用品用具给予减税免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2]266号
  • 【发布日期】1992-12-07
  • 【生效日期】1992-12-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和经营残疾人用品用具给予减税免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和经营残疾人用品用具给予减税免税的通知

(1992年12月7日国税发〔1992〕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多年来,国家在税收上对残疾人事业给予了优惠和照顾。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了有利条件。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 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经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研究,现对生产与经营残疾人用品用具给予减免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隶属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总站(站、部),在开办初期可给予免征3--5年的所得税照顾;其应纳的营业税,原则上按税法规定缴纳,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减税、免税照顾。

二、对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辅助用具、特殊用品的定点企业,税收上也要给予一定的照顾。定点企业的确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本着以福利企业为主,其它行业为辅的原则择优选择提出方案,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下达各地,可给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照顾。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