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水路运输管理费 征收和使用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复函
交通部关于《水路运输管理费
征收和使用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复函
(1991年1月31日(91)交函运字70号)
上海市交通运输局:
你局沪运运〔1990〕457号《关于对〈 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中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悉。
我部和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发的《 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 五条规定“设在外省境内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其运管费由所在地的运管部门征收,但其运管部门设在当地的除外。”各省设在上海市的办事机构不属该规定所指的“运管部门”。因此,设在上海市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接受上海市航运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并按规定向其缴纳运输管理费,不再向本省运管部门缴纳运输管理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比照上述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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