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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卫生部关于《干部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58]卫保崔字第8号
  • 【发布日期】1958-03-28
  • 【生效日期】1958-04-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卫生部关于《干部

卫生部关于《干部

(行政10级及司长级以上)
公费医疗报销几项问题的规定》的补充规定
(〔58〕卫保崔字第8号)

1.除在医院期间外,服用滋补各类药品(例如人参、鹿茸、鹿茸精、口服葡萄糖、高蛋白、维他命、盖寿丹、桑葚膏、何首乌等),费用由病人自理(原规定中第三项第三条即行废除)。
2.病人住院时的理发、打长途电话、陪人等费用,都由病人自理。
3.如因病情急重,医院接送病人的救护车费,可以报销,一般病情,医院不派汽车接送病人,如要求用救护车者,费用自理。
4.自1958年4月10日起实行。

195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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