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颁布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公告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11-18
  • 【生效日期】1997-1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颁布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公告

建设部关于颁布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公告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第八届第八次常委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定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为了维护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整顿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秩序,规范房地产产权发证行政管理工作,防止违法分子伪造房屋权属证书,制止多级、多部门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切实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我部颁发的《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决定颁布全国统一,具有防伪性能的房屋权属证书式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单位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实行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前,权利人依法在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取的房屋权属证书仍然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三种。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拥有房屋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受国家法律保护。

三、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统一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印制。

四、房屋权属证书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未设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人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房产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新建房屋;
房产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转让、判决等);
房产权利人更改法定名称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
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
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

六、各直辖市、市、县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必须在建设部注册,未经注册的单位不得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七、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经过特殊批准的除外),其他市、县可陆续启用,最晚延期至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在启用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之日,同时停止发放旧的房屋权属证书。

八、实行房屋和土地统一管理,发放房地产合一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地产权属证书暂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建设部备案。

九、各直辖市、市、县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机关要把换发房屋产权证的工作与整顿产权管理秩序,开展验证工作结合起来,搞好业务建设,开展便民服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认真组织好换发产权证书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