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开展 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开展
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403号)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以社会调查名义开展评比活动应依据何法规进行查处的请示》[(96)晋工商办便字第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以下简称《通知》)第 二条规定:“今后,除按法律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不得再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山西省经济研究发展中心以社会调查名义继续进行评比活动,违反了《通知》精神。根据《通知》第六条规定,其行为应由其上级党政机关负责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此事,尚无法律依据。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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