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运票价计算办法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运票价计算办法
(1994年1月6日)
第一条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轮、客货轮承运的国内航线旅客、行李、包裹运费的计算,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客票票价的计算
一、运价里程:
运价的起码计费里程为10公里(海里)。不足10公里(海里)的尾数,按10公里(海里)进整。
二、航线基价的计算:
航线基价分别按《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票基价表》
(表一)中规定的各航区(或航段)的基价和航线里程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一)沿海、黑龙江水系和长江干线100及100公里以内航线:
航线基价=航行基价×运价里程+停泊基价
(二)长江干线100公里以上500公里以内的航线:
第一个100公里航行基价×(0.95n-1)
航线基价=----------------------
0.95-1
+第一个100公里航行基价×0.95n
×不足100公里的里程尾数+停泊基价
其中n为满100公里的区段数。
超过500公里的航线:
第一个100公里航行基价×(0.955-1)
航线基价=----------------------
0.95-1
+第一个100公里航行基价×0.954
×500公里以远部分的里程+停泊基价
长江跨区段航线的航线基价按各区段航行基价和一个停泊基价相加计算。
航线基价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进整。
三、旅客保险费按票价的百分之三计算。
四、原国家物价局(1992)价工字474号《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重工商品及交通运输目录(1992年本)》规定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运运价实行国家指导价格。国家计委计价格[1994]21号文规定企业可在规定客运基准运价上下5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价格。
五、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4]21号文的规定,旅客港务费按出口旅客每人1元征收,包含在客票中,不另立票据。但芜湖至二坝的轮渡不征收旅客港务费。非交通部直属企业船舶承运的旅客,其港务费应包含在该船公司客票票价中,其解缴办法由各港务局与各船公司协商确定。
六、等级票价的计算:
散席票价=航线基价×(1+3%)×(1+指导价浮动幅度)
×(1+9%)+1元
等级舱位票价=航线基价×级差系数×(1+3%)
×(1+指导价浮动幅度)×(1+9%)+1元
(公式中的3%为保险费,9%为客运附加费,1元为旅客港务费)。
七、滚装船舶、全空调船舶等新型船舶的票价水平应高于一般客货班轮,由各企业按照保本、有还贷能力的原则拟定票价,由交通部审批后公布实行。高速客船由企业自行定价,报交通部备案。
八、半票票价分别按各等级票价的百分之五十计算。
长江外籍旅客票价按各等级票价加百分之五十计算。
学生探亲购买各航线最低等级票的,按票价50%计算,其他等级不予优惠。
九、各种票价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的尾数进整到元。
每张票价的起码收费额为1元。
第四条 行李、包裹运价的计算:
行李分为三类:
一类是指旅客托运的自用衣服、被褥、书籍和旅行生活用品等在50千克以内的行李和持有户口迁移证明,每人200千克(按迁移证明上登记的人数计算)以内的搬家物品的运价。
二类是指旅客托运的重量超过上述一类运价规定重量部分的行李和搬家物品,以及起讫地与旅客本人所持船票的起讫地不一致的行李的运价。
三类是指旅客自带行李超过免费规定的部分以及活动物的运价。
包裹运价是指未(不)凭客票托运的物品和车辆(活动物除外)的运价。
每100千克一类行李运价为同航线散席中准票价的50%;每100千克二类行李运价为同航线散席中准票价的100%;每100千克三类行李运价为同航线散席中准票价的200%。
每100千克包裹运价为同航线散席中准票价的100%。
行李、包裹运价不实行浮动价。
行李、包裹的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不足1千克的尾数按1千克进整。
每票行李、包裹运费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的尾数按1元进整。每张单据的行李、包裹运费的起码收费额为1元。
第五条 客轮、客货轮包船、包舱(或包房)运费的计算:
按照规定的包船、包舱(或包房)条件,实行包船、包舱(或包房)运输时,按包船、包舱(包房)计费。
客轮、客货轮的包船(包舱)运费分别按客舱(客房)载客定额和各等级票价,货舱、行李舱、邮件舱的载货定额和规定的客货轮货运运价相加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包船运费=客舱(客房)定额×各等级票价
+(货舱定额+行李舱定额+邮件舱定额)×客货轮货运运价
(行李、邮件舱以其容积,按1.133立方米为1定额载重吨换算)。
包船运输需要调船或回程空驶时,其调船或空驶费按调船或空驶里程包船运费的百分之五十计算。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五日起实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解释。
附表:一、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票票价基价表
二、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票票价级差系数表
三、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行李、包裹计费重量表
表一: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票基价表
┌──────┬─────┬────────┬────────────┐
│ 航区 │停泊基价 │ 航行基价 │ │
│ │(元/人)│(元/人海里(公│ 备注 │
│ │ │里)) │ │
├─┬────┼─────┼────────┼────────────┤
│ │华南沿海│15.00 │0.08 │含广州-上海航线 │
│沿│华东沿海│10.00 │0.05 │含大连、青岛、宁波、温州│
│ │ │ │ │、福州-上海航线 │
│海│渤海湾 │18.00 │0.075 │含大连-青岛航线 │
│ │ │ │ │ │
├─┼────┼─────┼────────┼────────────┤
│长│上游上水│0.80 │0.08 │100公里以上500公里以下,│
│ │上游下水│0.80 │0.10 │每100公里航行基价递减5% │
│江│中、下游│0.80 │0.05 │超过500公里不再递减。 │
│ │ │ │ │ │
├─┴────┼─────┼────────┼────────────┤
│黑龙江水系 │0.60 │0.050 │含松花江、嫩江和黑龙江各│
│ │ │ │线 │
└──────┴─────┴────────┴────────────┘
表中“航行基价”的单位是:沿海为元/人海里,内河为元/人公里。
表二: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票票价级差系数表
┌──┬─────┬─┬──┬──┬───┬────┬────┬─────┐
│航区│ 项目 │散│五等│四等│三等 │二等 │一等 │特等 │
│ │ │席│ │ │ │ │ │ │
├──┼─────┼─┼──┼──┼───┼────┼────┼─────┤
│华南│递增率(%) │ │30 │30 │40 │30 │30 │30 │
│沿海│ │ │ │ │ │ │ │ │
├──┼─────┼─┼──┼──┼───┼────┼────┼─────┤
│ │级差系数 │1 │1.3 │1.69│2.366 │3.0758 │3.99854 │5.198102 │
├──┼─────┼─┼──┼──┼───┼────┼────┼─────┤
│ │ │ │ │ │ │ │ │ │
├──┼─────┼─┼──┼──┼───┼────┼────┼─────┤
│华东│递增率(%) │ │20 │30 │40 │40 │40 │40 │
│沿海│ │ │ │ │ │ │ │ │
├──┼─────┼─┼──┼──┼───┼────┼────┼─────┤
│ │ 级差系数│1 │1.2 │1.56│2.184 │3.0576 │3.97488 │5.5648 │
├──┼─────┼─┼──┼──┼───┼────┼────┼─────┤
│ │ │ │ │ │ │ │ │ │
├──┼─────┼─┼──┼──┼───┼────┼────┼─────┤
│渤海│递增率(%) │ │20 │30 │40 │40 │40 │40 │
│湾 │ │ │ │ │ │ │ │ │
├──┼─────┼─┼──┼──┼───┼────┼────┼─────┤
│ │级差系数 │1 │1.2 │1.56│2.184 │3.0576 │3.97488 │5.5648 │
├──┼─────┼─┼──┼──┼───┼────┼────┼─────┤
│ │ │ │ │ │ │ │ │ │
├──┼─────┼─┼──┼──┼───┼────┼────┼─────┤
│长江│递增率(%) │ │20 │30 │40 │140 │100 │-- │
├──┼─────┼─┼──┼──┼───┼────┼────┼─────┤
│ │级差系数 │1 │1.2 │1.56│2.184 │5.2416 │10.4832 │-- │
├──┼─────┼─┼──┼──┼───┼────┼────┼─────┤
│ │ │ │ │ │ │ │ │ │
├──┼─────┼─┼──┼──┼───┼────┼────┼─────┤
│黑龙│递增率(%) │ │ │ │ │ │ │ │
│江 │ │ │30 │40 │40 │30 │-- │-- │
├──┼─────┼─┼──┼──┼───┼────┼────┼─────┤
│ │级差系数 │1 │1.3 │1.82│2.548 │3.3124 │-- │-- │
└──┴─────┴─┴──┴──┴───┴────┴────┴─────┘
行李、包裹计费重量表
(一)按实重计费的物品(有规定重量的除外):
1、棉、毛、丝、麻、棕、皮革、人造革和混纺材料及其制品;
2、日用杂货和化妆品;
3、食品、水果和蔬菜及其制品;
4、家用电器、电信器材和五金工具;
5、折叠家具、炊餐具和玩具;
6、藤、柳、篾和塑料及其制品(不含容器、桌、椅);
7、机械、金属建筑材料和车辆配件;
8、板材、书籍和纸张。
(二)按实重加一倍计费的物品(有规定重量的除外)
1、竹、木制品和非折叠家具;
2、文艺团体的道具和布景。
(三)按实重加两倍计费的物品(有规定重量的除外)
藤、柳、篾和塑料容器、桌、椅及书架等。
(四)按规定重量计费的整体物品
表三:
┌────────────────┬─────────────────┐
│ 品名 │ 计费重量(千克) │
├────────────────┼─────────────────┤
│两轮摩托车(幸福牌) │ 300 │
│ (雅马哈牌) │ 200 │
│ (嘉陵牌50型) │ 120 │
├────────────────┼─────────────────┤
│三轮摩托车 │ 500 │
├────────────────┼─────────────────┤
│自行车 │ 50 │
├────────────────┼─────────────────┤
│手推独轮车 │ 60 │
├────────────────┼─────────────────┤
│残疾人用车(非机动) │ 100 │
│ (机动) │ 300 │
├────────────────┼─────────────────┤
│板车 │ 200 │
├────────────────┼─────────────────┤
│人力三轮车 │ 300 │
├────────────────┼─────────────────┤
│童车 │ 20 │
├────────────────┼─────────────────┤
│缝纫机 │ 50 │
├────────────────┼─────────────────┤
│洗衣机(单缸) │ 50 │
│ (双缸) │ 80 │
├────────────────┼─────────────────┤
│甩干机 │ 50 │
├────────────────┼─────────────────┤
│电冰箱(80-100立升) │ 70 │
│ (101-140立升) │ 100 │
│ (141-170立升) │ 130 │
│ (171-200立升) │ 150 │
│ (201立升以上) │ 180 │
├────────────────┼─────────────────┤
│写字台(2-5屉) │ 50 │
│ (6-9屉) │ 80 │
├────────────────┼─────────────────┤
│方桌(大) │ 50 │
│ (小) │ 30 │
├────────────────┼─────────────────┤
│大立柜(单开门) │ 100 │
│ (双开门) │ 150 │
│ (三开门 │ 200 │
├────────────────┼─────────────────┤
│五屉柜 │ 50 │
├────────────────┼─────────────────┤
│碗柜 │ 50 │
├────────────────┼─────────────────┤
│梳妆台 │ 100 │
├────────────────┼─────────────────┤
│沙发(单人) │ 50 │
│ (双人) │ 80 │
│ (三人) │ 100 │
├────────────────┼─────────────────┤
│席梦思床垫 │ 80 │
├────────────────┼─────────────────┤
│警犬、猎犬(20千克及以下) │ 20 │
│ (20千克以上) │ 50 │
├────────────────┼─────────────────┤
│鸡、鸭、鹅、兔、小猫 │ 5 │
├────────────────┼─────────────────┤
│仔猪、羊羔、小狗、小猴 │ 10 │
└────────────────┴─────────────────┘
(五)按每立方米换算300千克计费的物品
除本附件第(一)、(二)、(三)和(四)项规定计费重量以外的其他轻泡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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