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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明电[1998]004号
  • 【发布日期】1998-02-09
  • 【生效日期】1998-0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8]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现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将下列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具体名单如下:
一、各类服装;
二、针织品;
三、印染布、坯布、纱布;
四、地毯;
五、毛纱、麻纱(不包括废麻)、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各类混纺纱等。
具体海关商品代码范围见1998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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