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警方接到群众的举报,说在街上看到一个穿着校服学生模样的孩子在街上进行乞讨,打着的招牌是“我的大学梦”,在招牌下面还有很多奖状之类的东西,可是让人奇怪的是,这个外表稚嫩的小孩,每次都是傻傻的站在那里,到晚上的时候就收拾走了,每天都会来。很多人都觉得这个是个骗子所以报警,让警方介入调查。经过警方的询问,真相是如此的让人大跌眼镜,原来这名小孩是这个中年男子的儿子现在才14岁,因为学习成绩不好,在加上自己家里的条件也不是很好,这名中年男子便打起了歪主意,反正学习不好还不如出去挣钱补贴家用,想来想去因为儿子的年龄太小,就决定自己编造一个“大学梦”的主题来乞讨。目前,这名中年男子因强迫他人乞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从法律的意义上来看,可能涉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增设的新罪名,该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
(1)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儿童乞讨的;
(2)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多名残疾人或者多名儿童乞讨的;
(3)长期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儿童乞讨的;
(4)组织残疾人或者儿童乞讨导致残疾人或者儿童死亡或自杀的;
(5)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儿童乞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组织残疾人或者儿童乞讨造成其他严重后。
这个罪名不需要造成乞讨人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就应当立案予以追究。需要注意的是,单纯的乞讨行为并不是犯罪,本罪只处罚组织者,也就是在乞讨团体中起组织、策划、指挥、领导作用的人。
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手段和组织特定人乞讨的行为,就可构成犯罪。当然,如果行为人实施的上述行为,情节轻微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不认为是犯罪,但应当予以治安处罚。
因此,对一般情节的胁迫,以及诱骗或利用他人乞讨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该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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