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发生刑事案件时,一般先经过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而后会由检察机关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由法院裁定案件;其实,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中,为了方便受害者维权,同时规定了被害人自己起诉的情形,即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制度的设立保障了受害者及时有效的追责,从而保障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哪些案件可以由被害人自己起诉
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它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在日常生活中哪些案件可以由被害人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主要涉及到下列内容。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其中就包括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同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起诉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以上八项案件,法院受理后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异同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规定了严格的侦查以及审批等程序,而在自诉案件中,大多数案件无需过多的侦查,亦或是当事人就可举证证明,此时,再通过公诉案件就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又相互补充,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
其一是案件来源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则处于证人地位。
其二是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其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反诉;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有权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提出控告,但绝不能就案件事实本身对司法人员提出反诉;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决不服的,有权在法定上诉期内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无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只能自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
无论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都是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刑事案件可以通过自诉来灵活运用司法权,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更有利于当事人在司法制度之外达到案结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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