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问责力度加大,环保已经成了公认的“高危”部门。近年来实施的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严格对政府、企业问责的同时,也大大强化了对环保部门的问责。几乎所有的环境问责条款,都有对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问责规定,不仅有行政问责,还有法律问责。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环境监管是一种监管获活动,环境监管失职罪构成特征主要表现在滥用职权上,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监管部门玩忽职守,不律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在主观上,表现为一种故意,是负责管理环境监管职责的职员为了自己的私利而不严格执法的行为。
环境监管失职罪具体表现行为:
1、滥用职权。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决定,擅自行使环境监管职权。如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
2、不履行职责。环境执法、监管部门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监管义务。如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不认真审查论证,发现污染事故或隐患不及时排除。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厂矿不进行制止、处理的等。
环境监管失职罪要求行为人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后果出现,那么何为严重后果,或者说需有怎样的后果检察机关才会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进行立案呢。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三)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四)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员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环境监管失职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体只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虽不是国家机关人员,但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却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
(二)犯罪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环境监管失职犯罪只能发生在国家机关的环境监管活动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却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三)客观表现形式不同环境监管失职罪往往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不正确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环境监管职责;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环境监管是一种监管获活动,环境监管失职罪构成特征主要表现在滥用职权上,改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监管部门玩忽职守,不律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在主观上,表现为一种故意,是负责管理环境监管职责的职员为了自己的私利而不严格执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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