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行政机关败诉后仍然我行我素;有的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发送的司法建议书、行政复议意见书置之不理、束之高阁,既未吸取教训、苦练内功,也未主动向行政相对人释法说理、采取补救措施。”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湖南省委副主委、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建议完善问责机制,以“打板子”严厉问责的方式,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问责机制说到底是一个谁来问责的问题,是一个向谁负责的问题.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当然是要对人民负责。所以问责机制的内驱力就要落实在群众的监督权上。常态化的政府问责, 必须以健全的问责机制为基础,通过立法确保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权力始终处于一种负责任状态,杜绝任何行使权力的行为脱离法定责任机制的监控。
问责机制的意义
第一,它是硬约束。制约,规范了领导权力,有多大的“权”就担多大的“责”。这必将大大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第二,它是宽范围。以前行政行为出问题,主要问责行政负责人, 党委负责人并没有进行问责的规定。问责规定第一次把党委负责人纳入问责范围。
第三,它是民字牌。这个规定不但把依靠群众写入原则之中,而且明文点出“检举、控 告”是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来源,并重视对群体性事件的问责。另外,对民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官员异地复出现象,也做了详细规定。
问责机制的措施
一方面要从立法上进一步细化政府和官员的权责,不仅开出官员明细的“权力清单”,更需设计出明确的失职状态下的责任后果;
另一方面,须以严密的规则将各种责任方式, 问责主体、问责程序以及责任实现的监督等纳入法制轨道,尤其是要建立对问责的事后监督制度,对免职官员的复出进行必要的约束,以防止官员问责流于形式。
问责机制的特点
首先,它区分了责任,是谁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其次,它重点追问的是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 既不会“一竹篙打一船人 ,把所有的责任人同等处理,更不会“只拍苍蝇不打老虎”, 只是拿具体责任者问罪。
第三, 问责制问的是“责”,追究的是具体问题的具体过错,不问功劳苦劳,不搞将功抵过,是真正的赏罚分明。
问责机制四原则
1、应坚持权利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2、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规定,应与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相衔接;
3、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4、问责规定的具体条文必须坚持适用性原则。
在严格问责、严肃惩戒上,形成了对党员干部潜在惰性的强大威慑。重点细化和规范了问责的权限和职责、事由和情形、程序和方法,形成了指向明确、措施刚性、反应快速的行政问责体系,做到了有岗必有责、失责必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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