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是在行政机关系统内运作的,那么行政复议到底是什么呢?
我们先来看下对于“行政复议”这个名词的定义: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
只有当我们受到“行政”机关对我们不公正时才能申请行政复议。而如果我们认为是受到了法院、检察院的不公正对待,或者受到企业的不公正对待时,是无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简单地说,行政复议就是上级行政机关针对下级行政机关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行政管理纠纷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活动。或者说是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的规定相一致。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
2.公开
3.公正
4.便民
5.及时
6.书面复议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7.一级复议
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做出裁决之后,申请人即便不服,也不能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是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行政复议的机关怎么确定?
1、当事人若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便是对于“行政复议是什么”的相关解答,以及对于怎样确定行政复议的机关的解答,希望可以帮您更深入的了解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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