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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自首的认定情形有哪些

时间:2018-12-04 11:43:24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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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自首的认定情形有哪些

我们国家对于罪犯都是持坦白从宽的态度,对于自首的罪犯可以适当的减轻对其的处罚,那么有关自首的认定情形到底有哪些呢?

有关自首的认定情形有哪些?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否则,不构成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4、可供自首的对象:

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②其所在单位。

③城乡基层组织。

④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有关认定自首的条件有哪些?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

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

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5. 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

犯罪人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

若投案后,又逃脱司法机关对他采取的强制措施;或仅以电信方式交待罪行,久不归案的;或偷偷把赃物送到司法机关门口,不肯讲明身份;这些明显是不愿接受国家的制裁的表现,不能以自首论,只能视为悔罪的一般表现。

以上便是帮大家总结的有关自首的认定情形以及认定自首的条件,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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