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可法院却不会再予以保护。
民事诉讼时效效力
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也就是说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
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民事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两年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
特殊:1年,3年,4年,20年(不得中止,中断,但可延长)
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特殊时效可分为三种:
1、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若给予宽限期,则从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算。
人身伤害中, 当时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未发现的,从确诊日起算。
职务侵权赔偿请求,从职务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按相应的履行日期分别计算,而不从最后的履行日期开始计算。
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诉讼时效可中止;而中断的事由有:
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仲裁/调解/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向行政机关申诉不视为起诉:自动撤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原告不到庭
请求:口头或书面均可,对象包括债务人本人/债务保证人/债务人之代理人/财产代管人
承认:口头或书面均可,形式包括同意偿还/请求延期/提供新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可以反复中断(不超过20年)除斥期间又称不变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期间届满消除权利本身,不可变行使撤消权的期间/领取提存物的期间一般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也就是说不关是侵权事件,还是合同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任何一方想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就不得不在时效期间内诉诸于法院,否则法院将不再保护该当事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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