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条件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2、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二、财产保全解除的程序
1、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程序,和对待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复议申请的程序一样。
2、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审判员或者合议庭依法作出新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3、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4、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
5、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程序,和对待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复议申请的程序一样。 6、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审判员或者合议庭依法作出新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7、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三、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
1、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
比如,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人民法院保管;又如,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了义务;再如,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声明放弃请求权。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认为此担保可以满足申请人一方的权利请求,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
诉前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抓紧时机与被申请人解决民事纠纷,不能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撤销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以免被申请人因保全时间过长而扩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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