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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A Construction诉约旦投资条约仲裁案

时间:2016-12-01 11:26:17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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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1998年,ATA受聘于当时为约旦政府所有及控股的阿拉伯钾盐公司(Arab Potash Company,APC),负责建设一个造价3000万美元的堤坝。堤坝完工后,由于一些ATA责任范围之外的原因,其中一段出现了决堤。APC无视ATA不必为决堤负责的事实,根据双方合同在约旦启动了一项针对ATA的仲裁,索赔损失款逾5000万美元。作为回应,ATA提交了针对APC的反索赔要求。2003年,该商业仲裁法庭驳回了APC的索赔要求,并同意了ATA的反索赔要求。

APC对败诉结果不满,继续寻求各约旦法庭的协助,希望剥夺ATA的胜利果实。由于案件在其管辖的法庭审理,约旦政府成功地达到了这一目的--约旦上诉法庭于2006年宣布ATA的仲裁裁决无效。2007年,约旦的最高法庭确认了这一判决。在撤销仲裁裁决的过程中,各约旦法庭还裁定ATA与APC签署的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就此废止。

在约旦最高法庭作出决议后,APC再次针对ATA提起合同索赔。凭借约旦法庭的仲裁无效决议及ATA争端仲裁权的废止,APC再次将向上述法庭提交了其索赔要求。这促使ATA启动针对约旦的ICSID程序,控诉其违反《土耳其-约旦双边投资条约》。直到ICSID法庭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决议,约旦的法庭程序方告终止。

二、案例分析

2010年5月ICSID法庭的裁决认定约旦通过其所辖法庭侵犯了ATA以仲裁途径解决其与APC的争端的基本权利。ICSID法庭还特别指出,约旦法庭对ATA与APC的合同中的仲裁协议的废止明显地违反了国际法及《土耳其-约旦双边投资条约》。这一突破性的裁决同意了ATA的索赔要求,并命令约旦法庭"立即无条件"终止对ATA权利的长期干预。命令的内容包括:(1)立即无条件终止APC发起的约旦法庭程序,且不得在约旦或任何其他地方再就争端事宜实施司法程序;(2)如有意愿,ATA有权根据1998年与APC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再次针对APC提起索赔。ICSID的裁决还赋予ATA权利重新启动其针对APC的合同仲裁索赔,以及就原有的堤坝争端寻求对其有利的裁决。

2010年5月18日发布的裁决,ATA针对约旦的索赔获得了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仲裁法庭的支持。法庭认定约旦违反了《土耳其-约旦双边投资条约》,以及ATA与一家约旦国有公司签订的合同赋予ATA的合法权利,并判ATA应获赔偿。这一突破性决议首次构成了由一家国际法庭要求国家法庭终止未完成的国家法律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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