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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上市的条件

时间:2017-12-27 17:06:01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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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上市是指一间私人公司(PrivateCompany)通过把资产注入一间市值较低的已上市公司(壳,Shell),得到该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权,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资产得以上市。由于首发上市条件相对严格,前期改制、辅导期限较长,以及发行进程受政策的影响较大(如在证券市场较低迷的时候,中国证监会往往会通过控制首发上市的进程来稳定证券市场),因此,某些公司会选择借壳上市的途径来实现公司股票上市的目的。

借壳上市的优点

(一)借壳上市不要经过漫长的登记和公开发行手续,因此办理借壳上市大致四个月的时间就够了,原始上市需要的时间较长,通常要一年以上。

(二)借壳上市不受承销商和市场状况的影响。原始上市有时因为承销商不力或市场不利而遭遇上市的困难,借壳上市无此问题。

(三)借壳上市的费用要比原始上市的费用低,因为没有庞大的律师费用,公开发行说明书的印刷和邮寄等费用。借壳上市,除了借壳费用外,只要付律师费和股票推动费用及其它小的开支。会计师费用是两种上市方法都要付的。

(四)借壳上市因为不受外在因素的影响,成功率很大,只要找到好的壳,成功是可以保证的。原始上市因受外在因素的影响,成功比较没有把握,风险较大。

借壳上市应满足的一般条件

《重组办法》第12条对借壳上市应满足的条件做了规定:

“除符合本办法第十、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重组办法》第10条是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性规定;《重组办法》第42条对上市公司发股购买资产做了一般性规定。

借壳上市应满足的特殊标准

借壳上市应满足的特殊标准即: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对借壳上市标的资产净利润、持续经营时间的规定是借壳上市审核新增内容。

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的说明,按照借壳上市与IPO趋同原则,“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中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原则确认。

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的说明,“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中的经营实体指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

经营实体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如涉及多个经营实体,则须在同一控制下持续经营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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