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的对象
由于私募投资的估值方法通常是以利润为指向的PE法,所以最为常见的对赌,就是选择利润指标为杠杆,按照利润指标的达成情况,对投资方或目标公司控制人(或管理层)予以股权调整或货币补偿。
但在投融资实践活动中,尤其境外资本市场,对赌的对象和工具都非常宽泛,对赌对象主要包括:
(1)利润
由于基金投资的议价通常以利润的PE倍数为标准,预期的利润就成了最为常见的对赌目标,一般是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税前利润。
(2)其他财务指标
除了利润指标外,根据目标公司的具体情况,投资基金也会对目标公司的销售收入、利润率等其他财务指标予以要求,并根据实际达成情况加以调整投资条款。
(3)战略投资人的引进
在具体的私募项目中,投资人有时会要求目标公司完成新引进一定金额的战略投资作为二轮或其他后续投资的对赌条件(甚至会要求某一个或多个指定的战略投资人),否则会对投资条件加以调整。如果不调整投资条件的话,则不是对赌性质,而仅仅是先决条件。
(4)管理层的锁定
私募投资人也会对管理层的稳定性加以要求,除了根据上市规则的一般性要求外,会对某一个或多个管理层的留任作出特殊要求,并作为调整投资条件的腰间。
(5)生产指标
主要是对技术改造、专利权取得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对于目标公司具有上市特殊意义的生产指标作出调整性约定,触发相应的投资条件调整。
(6)上市
这是一个本原的对赌对象,私募投资的终极目的就是上市,如果说其他对赌对象是过程性对赌工具外,能否上市则是结果性对赌工具,私募投资人会提出一个时间节点,如果目标公司在该节点未能实现上市,则会触发退出条款和退出赔(补)偿。
(7)其他
针对目标公司的特殊性,投融资各方可以创造性设计各种合理(可接受的即为合理的)对赌对象。
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
国内知名企业与国际巨头的对赌实战,为资本领域各方提供了鲜活的风险读本。除了商业投资风险外,法律风险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关注要素。
1、合法性风险
合法性风险是指对赌条款的设计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会产生行政法律责任,或者无法在法律层面以及行政审批、登记、备案时得到支持,从而无法落地实施。如关于股权补偿或限制的约定如果违反了股份锁定的规定,就只能在锁定期满后才能实施。
2、民事效力风险
效力风险是指对赌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如对于额外表决权、一票否决权、优先分配和清算的设计可能就会因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而无效。
另外,涉及到外商投资、国有资产处置的对赌,就必须满足相关的前置事项和法定程序,才能符合生效条件或不触发无效条款。
3、上市发行风险
即便对赌条款不违法、有效,但也可能会导致对上市审核要素的影响,从而构成上市障碍。目前,中国证监会对于上市时间对赌、股权对赌协议、业绩对赌协议、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安排、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协议等五类对赌条款已明确为IPO审核禁区。
4、控制权风险
事关公司治理架构、投票权、特殊否决权、提名权、内控机制等内容的对赌条款,均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一方面会影响业绩连续性,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实质性导致对公司的控制变化。
5、公司存续风险
对赌中的退出安排,往往以减资、股份赎回等方式实现,在该等路径不能以足够的货币资金支持时,可能就会引发诉讼导致公司僵局、股东僵局甚至是公司正常的存续也会受到重大影响。
6、其他法律风险
在对赌协议实施中,可能还会涉及到受补偿方的税收问题,以及支付补偿方的代扣代缴税务问题,如果搭建海外架构的话,还涉及到外商投资、外汇管制、支付境外收益的税收代扣代缴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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