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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时间:2017-12-13 09:26:54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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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单位或者说与老板的立场不可能达到完全统一,有时候单位想让员工无偿加班,而员工则想要调休或加班工资;有的员工还会遇到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形,或许单位有其不得已的苦衷,可是却没有站在员工的角度考虑。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比比皆是,而作为劳动者遇到这样的纠纷不能跟单位硬碰硬,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予以解决。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有四种:

1、协商解决。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应首先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与其他纠纷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单位,一方为单位职工,因双方已经发生一定的劳动关系而使彼此之间相互有所了解。双方发生纠纷后最好先协商,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消除隔阂。实践中,职工与单位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而解决纠纷的情况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协商程序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

2、企业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处理方式。根据《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单位具体情况,有利于解决纠纷。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均可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但是,与协商程序一样,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且调解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申请仲裁。若经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该程序既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灵活、快捷的特点,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手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选择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要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提起诉讼。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予受理仲裁决定或通知书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程序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发生劳动纠纷对单位和员工来说并非好事儿,如果纠纷一直无法解决,就会导致员工辞职或被辞退,若辞职对单位来说是人才的流失,而且还要再次招募新人重新适应或培训;若员工被辞退对单位来说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无论是辞职还是被辞退,对员工本人来说则需再次花时间找新工作并适应新的环境,所以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形出现单位与员工最好能和平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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