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在我国市场经营中,总有个别经营者采取有违商业道德,甚至是违法的手段去进行市场竞争,从而使自己获得高额利润,却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要判断企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根据构成要件和具体行为来判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有意识地开展竞赛和争夺消费者的行动。“不正当”则具有较大的主观判断性,但若真的作出我国法律规定的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话便毋庸置疑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具体的行为有: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如采用各种形式的帐外回扣和奖金等方式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
(2)弄虚做假,进行商业欺诈。如假冒名牌商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从事虚假的有奖销售等非法营销。
(3)搭售商品,将紧俏商品与滞销商品搭配销售等。
(4)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如强迫交换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购买者的购买选择,用行政等手段限制商品流通等。
(5)编造和散布有损于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不实信息,损害竞争者形象和利益。
(6)侵犯其它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7)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
(8)串通投标,有组织地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及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指的是其他经营者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和利益,且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根据我国民法的一般原理,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过错为要件。因此,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主观的过错。但是,受害的经营者要证明对方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往往比较困难。如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是却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是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的。因此,应当对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以便利受害的经营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作斗争。
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并不包含利用技术手段关闭他人软件这种做法,但法律毕竟无法穷尽列举现实情况,互联网领域的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有关违反商业道德的原则性条款来规制。
加载更多
【快播被吊销营业执照】天眼查App显示,近日,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状态变更为“吊销,未注销”。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由于璐、张克东、刘燕共同持股。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