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加消防行政强制的种类。
目前,我国的行政强制设定权不明确,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有对其进行设定。考虑到立法工作的难易,可以借鉴其他省份的做法,增加诸如“查封、扣押、冻结”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可依法采取传唤、查封、扣押等措施。《黑龙江消防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违法生产、维修、销售、进口、使用的消防产品及相关设备、设施,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财物、吊销证书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因此,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增加消防行政强制的种类。
2、规范消防行政强制的程序。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程序法,基本上由各部门自行规定。因此,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程序。根据学历研究,适用行政强制时,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立案——调查取证 ——告诫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或停止危害行为——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包括履行审批手续)——制作行政强制执行法律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执行(应当场告知相对人采取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然,即时强制由于其紧迫性,不需要制作法律文书。
3、 加强处罚与教育手段的结合运用,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实践中,一些消防机构在办案时,只注重对当事人罚款,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重视程度还不够,这在执法中就走进了“重罚轻纠”。一是只罚不纠。即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只罚款,而不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到期未改采取强制措施坚决杜绝存在隐患。二是罚款放行。对未经审核的工程,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放行的错误做法。三是手段单一。部分执法人员对行政法律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领会,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条款往往只有罚款一项,不会运用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指使某些违法人员误认为执法机关只要罚款,不管纠正。四是只打不追。只对查到的问题进行处理,而对表面现象背后的隐患问题不注意追查。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不仅限于罚款,更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消防工作的重点在“防”,因此在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后,消防机构首先应提出整改要求,以罚代管不是一劳永逸的方法。只有不断加大宣传力度,让老百姓提高警惕、增强消防责任意识,才能避免大灾大难、才能永保老百姓的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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