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聘任的适用范围
《公务员法》的第95条的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本条规定明确了聘任制公务员的适用范围及其不实行聘任制的情形。
(一)实行聘任制的范围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有两个特点:一是对专业技术知识要求很高;二是机关急需的紧缺人才。这样的职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等方面(如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法律顾问等)。这些专业技术工作社会通用性、专业性都比较强,从事这些技术工作的人员,人才市场上比较紧缺。机关对这些人员实行聘任制,可以增强吸引这些人才的竞争力,同时也适应高层次人才流动性强的特点。
辅助性职位的事务性强,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从属地位(如普通文员、书记员、资料管理、内务、文件分发、数据录入员等),也适合实行聘任制。
这里应当明确,不能将聘任制公务员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非领导职务类,领导职务类公务员也可以实行聘任制。
(二)实行聘任制的限制
为了防止机关实行聘任制后产生“考不进来的调进来,调不进来的聘进来”的问题,必须加强对实行聘任制的管理,所以在机关确实有工作上的需要时,必须通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包括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实行聘任制。同时,如果要聘任的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为防止泄密的情况发生,也不能实行聘任制。
这里必须指出,对专业技术性强和辅助性人员采用聘任制并不是绝对的,机关如果能够通过委任制、选任制的方法也能够录用到合适的公务员的,也可以采用委任制或者选任制的方法。
二、公务员聘任的条件
聘任公务员必须符合如下前提条件:
一是在本机关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范围内聘任。由于通过聘任,取得公务员身份,需要占用机关的公务员编制和工资经费,为有效防止滥用聘任权,增加财政负担,所以,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二是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三是根据工作需要。
四是须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五是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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