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处理一般要遵循以下流程进行。
(一)、立即停车
停车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如在夜间,需开示宽灯、尾灯。若在高速公路上,需按规定在车后设置危险警告标志。
(二)、及时报案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肇事车辆信息及伤亡情况,打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也可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呼救。如现场发生火灾,还应当向消防部门报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第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三)、保护现场
事故发生后,应保护现场,其中的车辆、人员、痕迹、散落物不能随意改变位置。为抢救伤者,应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在警察到来之前,当事人可用绳索等设置警戒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1)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
(2)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3)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4)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四)、抢救伤者或财物。
当确认受伤者的伤情后,能采取紧急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抢救,送附近医院抢救治疗。除未受伤或虽有轻伤但本人拒绝去医院诊断的之外,一般可以拦搭过往车辆或通知急救部门、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抢救。应妥善保管现场物品或被害人的钱财,防止遗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五)、预防火灾、爆炸
当事人首先应关掉车辆的引擎,消除火灾隐患,如果是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除将此情况报告警方及消防人员外,还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六)、协助现场调查取证
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陈述事发经过,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应积极配合警察做好善后工作,并听候处理。已参加保险的车辆和人员还要在48小时之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第二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七)、肇事者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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