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调查事故原因,作出准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警察的职责所在,但是由于个体自身的原因和局限性,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失误,或者徇私枉法的情况,为了保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与此同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第二节专门对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工作的监督程序作出了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一)监督与被监督主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1,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2、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3、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
(二)执法监督原则
从其自身来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对于交通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三)内容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3、回避
(1)回避主体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应当回避的情形: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有上诉情形的也应当回避。
(2)回避程序
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监督处罚
交通警察违反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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