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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的调解

时间:2017-09-12 09:54:51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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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是二审程序结案的一种方法。

我国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一、调解的结果

(一)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法院在审理二审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二)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1、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三)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

1、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四)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二、调解的方式

1、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所以,二审的调解只能由合议庭主持;而一审调解可以由合议庭主持,也可由审判员一人主持。

2、第二审法院关行全案调解,不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可以对当事人的原案请求实行全案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对原审判决过的请求进行调解,也可以对原审应当判决而未予判决的请求进行调解。

3、第二审人民法院实行并案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调解不限于当事人原审请求的范围,可以对当事人新增加的请求并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应当予以合并审理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未予合并审理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4、二审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而一审调解有些案件,如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案件等,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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