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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信托受益权的特征和操作方法

时间:2017-09-05 10:08:39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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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征

雇员信托受益权具有以下特征:

1、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

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该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信托法》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放弃、偿还债务、依法转让或继承,因此,从本质上讲,信托受益权属于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权利的行使只有通过向受托人请求给付的方式实现,因而更多体现了债权性质。《信托法》在规定受益人撤销权的同时,还赋予了受益人恢复信托财产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恢复财产原状是典型的物权请求权,而赔偿损失又属于债权的请求权。因此,作为财产权的一种,信托受益权既有债权性质,又有物权性质。

2、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

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是通过转让质物实现的,因此能够质押的权利应当满足可转让的条件。德国民法典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设定权利质押。中国《信托法》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同时还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由此可见,作为私权的信托受益权,从本质上讲属于可转让的权利。受益人是取得信托利益的人,是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中国《信托法》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这从法律上也明确了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时限性。信托受益权作为信托合同中的伴生权力,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实际应用并不多见,信托受益权常见的财务运用主要有:利用信托受益权转移税负、利用信托受益权融资、利用信托受益权清偿债务、利用信托受益权规避关联交易等。

二、操作方法

1、由企业员工组成一个员工储蓄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与信托机构签定信托契约,约定自员工每月月薪(含年终奖金、红利等)中,提存一定比率的金额或含企业所配合提供的奖助金。

2、由受托的保管银行将此自由参加的信托持股基金,委托该信托机构按照契约的约定买进投资员工所服务公司的企业集团上市股票或委托人指定的国内外共同基金,这一个由员工自由参加、共同持有的信托资产。

3、在服务于该企业期间原则上不能拿出,仅在信托成员(即参加的员工)退休或离职、解雇时方得视为信托终止,并按照约定的决算方式,分别计算每位信托人的信托财产,对退出员工依其持分折换现金或契约约定的方式交付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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