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信托在信托业务中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信托。
公司债信托不是代理行为。公司债信托的信托目的是为了将来发行公司所有债权人享受共同担保利益。当受益人权益受到侵害时,信托公司作为债务抵押担保权的受托人,有权处分所保管的抵押物。
1、担保权与债权人的分离
在公司债信托中,债权人(受益人)将抵押担保权集中于信托公司名下,债权和担保权处于分离状态,所以公司债信托是抵押“担保权”信托。
2、信托财产具有限制性
在一般信托业务中,作为信托标的物的信托财产,可以包括资金、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广泛范围。在公司债信托中,转移至信托投资公司的财产是抵押担保权,由举债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品,体现的是为所有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取得信托财产(抵押担保)的关系。因此,对抵押担保的财产要求有特殊限制,须具有变现流通的可能。此外,双方缔结的合约形式为信托证书,信托证书须明白记载抵押财产具体内容及运用、处置的手续。
3、委托人须是独立法人
在一般的信托中,《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可以是完全具备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在公司债信托中,委托人则限定为公司独立法人,须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所提供的抵押担保物必须具有明确的产权。
4、在设定信托时,受益人尚未确定
在一般的信托关系设定时,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是明确的,否则信托无法确立。但在公司债信托业务中,则可能出现公司债发行公司和信托公司缔结信托合约时,出现债权人(受益人)不确定状况,即信托设定早于公司债的发行。
5、公司债信托是他益信托
公司债信托的委托人是债券发行公司,设定信托的目的并不是为自己,而是为受益人(债权人)的利益委托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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