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相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以保持它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保全证据分为诉讼保全和非诉讼保全,公证机构办理的保全证据主要是非诉讼的保全证据,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办理诉讼中的保全证据。
一、保全证据公证所保全的对象
保全证据公证所保全的对象,主要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以及行为过程等,实践当中所保全的证据往往是上述类别的综合体。
保全证据需要公证机构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将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利用特定的载体和媒介(例如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纸张等)加以固定,使其在以后得以客观和真实再现。根据不同的证据种类,公证机构会采取不同的保全手段和措施,例如,对物证、书证的保全,就可以采用拍照、录像、封存、堪验等方式;对言词类证据的保全,就可以采用录音、录像、书面记录等方式;对行为过程的保全,就可以采用录像、拍照等方式。
二、证据保全公证的材料
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法人的注册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在诉讼发生之前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还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单位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2、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
3、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请人和证据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或材料。
4、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或由公证员亲自到场。证人还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5、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应提交有关物品样品、说明、所有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6、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保全的证据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申请保全的证据来源应当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保全证据的方式应当得当。
此外,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及房屋拆迁、房屋强制拆迁和著作权侵权等方面的证据保全时,除了要遵守一般的公证程序和规则外,还要遵守一些特殊的要求。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诉讼开始前,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 力的活动。我处迄今 为止已受理过多起该类公证。该公证不仅能让当事人解除后顾之忧,而且为进行诉讼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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