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出口保理协议是指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签订的保理协议。
二、出口保理协议的内容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购应收账款条款
出口商同意并保证按保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将协议生效时已存在的和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向国外进口商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合格应收账款出售给出口保理商,并不受留置权和抵押权的影响。出口商对其附属机构、控股公司、母公司和集团成员的销售属于不合格应收账款,保理商不予收购。出口商所出售的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上应该载有转让条款。
(二)核准应收账款和未核准应收账款的条款
协议应确定核准应收账款的办法。一般来说,出口商可随时要求保理商核准因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或为自己的客户核定一个信用销售额度。保理商以书面通知核准的应收账款和信用销售额度内的应收账款均为已核准应收账款,如有特殊情况的,应在协议中另外写明。
对已核准的应收账款,保理商可以提供无追索权的贸易融资和坏账担保。未经核准的或超过核准额度的应收账款,保理商只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不提供坏账担保。
(三)收购价款计算
协议应写明保理商收购应收账款的价格及相关规定。一般来说,收购价格应是发票金额扣除下列款项后的净额:
1.出口商按合同规定给予进口商的回扣、佣金和折让;
2.融资利息,贴现率通常为现行的透支利率;
3.保理商的管理费用,即保理佣金。保理商根据进口国别、信用期限、货物种类和交易金额的不同收取保理佣金,包括保理公司对信贷风险的评估、周密调研的劳务费、会计处理的费用、承担信贷及汇价风险的费用等。一般根据应收账款总额计算,费率幅度从0.75%~3%不等,多数不超过2%。
对于收购价格,保理商有权按照协议规定行使冲账权和抵消权,即将因贸易纠纷而产生的或因客户信用危机而使未核准应收账款部分产生的呆账、坏账从收购价款中扣减或冲销。协议中还应规定收购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四)权益转让条款
出口商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后,必须亲自或委托保理商将转让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向保理商付款,并在协议中写明。出口商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也被认为随债权转移而转移,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但根据《国际保理服务公约》,出口商向保理商转让债权时,不必通知债务人。
(五)出口商的履约保证
出口商必须在协议中做出如下保证:(1)出售的应收账款的债权为合法债权;(2)出口商已全部履行了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3)按照合同规定向客户(债务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已被或将被客户接受,并不会发生争议及贸易纠纷;(4)客户不是出口商的附属机构、控股公司或集团成员等,以保证债权为保理商所接受。
(六)限制条款
协议中应对出口商的某些行为加以限制,例如:(1)出口商不得将已进行抵押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2)债权转让后,出口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抵押给第三者;(3)签订协议后,未经保理商批准,出口商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再与任何第三者签订类似协议;(4)未经保理商书面认可同意,保理协议不得转让。
若出口商违反上述条款,保理商有权终止协议。
(七)期限条款
保理协议各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期通常为1年或2年,期满后可以续签。否则,协议逾期后将自动失效,但在有效期内发生的未了业务继续按原协议规定办理,直到全部清理完毕为止。
(八)协议终止条款
如果出口商违反了保理协议的规定,或申请自动清盘,或被迫清盘,或被债权人指定的接管人接受了资产,或其全部或部分资产因法律诉讼而遭扣押时,均被认为是发生了违约行为。这时,保理商有权立即中止协议,但仍保留其所有的正当权利,并可以主动借记的方式将未付应收账款再转让给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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