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行政监察立法
行政监察立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行政监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这里所说的行政监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和调整各种行政监察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不同效力等级的行政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监察立法的条件
行政监察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完成这项工程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进行行政监察立法这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是多方面的,从总体上划分,这些条件可以分为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
行政监察立法的客观条件是行政监察立法活动的客观依据。这一客观条件是指某一行政监察关系是否真实存在,是否需要法律调整,这种需要是否迫切,对这种行政监察关系的法律政监察立法的主观条件对行政监察立法也具有重要作用。行政监察立法的主观条件,是指立法者是否认识到某项行政监察立法的重要作用并重视发挥其作用,对需要规定和调整的某一行政监察关系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是否已确立了正确、可行的政策,是否掌握了必要的专门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立法的人力财力是否具备。
三、行政监察立法的依据
行政监察立法依据,包括行使行政监察立法权的法律依据、行政监察立法程序的法律依据以及制定某一行政监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时,从其上一级规范性文件中找到的立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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