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立法原则,是立法者在行政监察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准则。主要有:
1、从监察工作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
从监察工作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是辩证唯物主义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在行政监察立法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行政监察立法,必须从监察工作的客观实际,从客观存在的行政监察关系出发,使行政监察立法活动有客观依据,使所立的行政监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符合监察工作实际的需要。这就要求必须全面地、真实地了解监察工作实际,以监察工作实际为根据并适应其需要来制定行政监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要求随着监察工作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而对行政监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废止。
2、社会主义原则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是我国神圣的历史使命。行政监察立法作为我国国家政权的一矮活动,所立的行政监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我国国家政权意志的体现.当然必须反映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现阶段要求我们在行政监察立法过程中要紧紧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和实践,特别是要紧紧把握邓小平理论,有效地加强和不断完善我囡的行政监察立法。
3、民主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民主原则,要求我们在行政监察立法活动中必须做到:一方面,行政监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以维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为宗旨,体现人民的民主权利特别是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权利;另一方面,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实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尽可能把正确的意见集中起来。只有这样,行政监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才能真正符合人民的利益,才能行得通。
4、法制统一原则
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要求我们在行政监察立法活动中必须做到:一方面,下一效力等级的行政监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同效力等级高予它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另一方面,要做好相同效力等级的行政监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以及相同效力等级的行政监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衔接、配合和协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制定的行政监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得到有效实施,才能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完备的行政监察法律体系,从而有效地发挥行政监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群体作用,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5、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对现阶段的行政监察立法来说,一方面要保持现行有效的行政监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稳定性,不能随意地加以改动。另一方面,现行有效的行政监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监察工作的发展变化而适时地制定新的行政监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修改、补充、废止不适应监察工作实际的行政监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6、细密性与概括性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细密性与概括性相结合的原则,要求我们在行政监察立法过程中要掌握好细密性与概括性相结合的度。细密性与概括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只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要根据不同效力等级的行政监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客观需要以及行政监察立法的客观条件、主观条件来把握细密性与概括性相结合的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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